中共北京大学机关委员会文件
机关党发〔2019〕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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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大学机关党委工作条例
(试行)》的通知
各党支部:
《北京大学机关党委委员联系党支部工作制度》已经 2019 年 3 月 8 日北京大学第三届机关党委第 2 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北京大学机关委员会
2019 年 3 月 8 日
北京大学机关党委工作条例(试行)
(2019 年 3 月 8 日北京大学第三届机关党委第 2 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机关党的工作,规范机关党委的设置和运行,提高机关党委的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充分发挥机关党委的作用,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得到有效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机关是落实党委决策部署的执行部门,保证全校日常运转的职能中枢,服务社会师生需求的展示窗口,推进发展改革事业的重要抓手。
机关党委是党实施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政治机关,是落实党中央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实施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的执行机关。
加强机关党建工作旨在党员干部中凝心聚力,提升干事创业的精气神,激励大家奋发有为,开创事业发展新局面。机关党委对于加强机关党的建设,保持机关单位与干部的战斗力、行动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机关党委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第四条 机关党委开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学校党委决定有效贯彻执行;
(二)坚持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组织、密切联系群众等优势;
(三)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四)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党的团结统一和机关工作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服务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六)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支持其他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七)坚持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的根本政治担当。
第二章 设 立
第五条 机关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机关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5 年。机关党委对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机关党委在必要时召集党员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党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机关党委决定。
第六条 机关党委应当按期换届。机关党委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学校党委批准。机关党委书记一般应由机关职能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所属职能部门较多时,机关党委应设专职副书记。
机关党委成员一般设11人,由所属各部门党支部书记或党员干部兼任。
第七条 机关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办公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机关党委的活动经费,列入学校行政经费预算,以保障工作需要。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八条 机关党委应当职责明确、权责一致,其职责一般依据党章党规确定,具体职责由有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予以明确。
第九条 机关党委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决策部署,确保政令畅通;
(二)研究部署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按照规定制发党内规定和规范性文件,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三)当好学校党委参谋助手,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为学校党委决策提供服务;
(四)抓好机关党的建设工作,加强对机关群团工作的领导;
(五)承办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作机关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机关党委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意识,始终保持对党的事业、对党中央的绝对忠诚,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在守纪律、讲规矩方面作出表率。
机关党委应当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开展经常性的学习培训和业务交流,勇于探索实践,善于总结工作规律,不断提高干部队伍专业化水平和履职尽责本领。
第四章 基本任务
第九条 机关党委应当紧紧围绕学校发展战略和中心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党支部建设,努力增强机关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致力建设精干、高效、高水平的机关干部队伍,营造开拓、奋进、和谐的机关工作氛围。
第十条 机关党委的基本任务包括:
(一)旗帜鲜明讲政治。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决议和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所担负的任务,支持协助学校和部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牢记使命统思想。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增强党性,提高党员素质。教育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更加自觉地为实现新时代党的新使命而不懈奋斗。
(三)履职尽责抓思政。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师德师风与思想政治工作评价考核政治把关责任。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氛围。准确把握各部门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引导,确保机关对学校工作的高度共识。构建和谐、活力、模范机关。
(四)严格组织健制度。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尊崇党章,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完善和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既充分发扬民主,又善于集中统一。
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五)确保落实强基层。提升组织力,突出政治功能,把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坚强战斗堡垒,推进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创新,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推进党务公开,畅通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监督党的组织和干部、向上级党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渠道。
(六)事业为上揽人才。注重党员发展工作和党支部书记培养工作。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经常性党员发展工作。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七)严肃纪律正风纪。紧紧围绕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加强作风建设。巩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监督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制度。坚决同腐败现象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积极支持查处机关违纪违法问题。
(八)实施党建带群建。做好机关分工会、团总支等群团组织工作,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见,维护群众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做好机关范围内的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一条 机关党委应当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
机关党委书记应当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第五章 党员的教育、发展
第十二条 坚持增强党性、提高能力,服务党员、按需施教,继承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党员教育工作。不断加强思想政治理论和价值引领,继续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引导党员自觉增强党的意识和先锋模范意识,在党爱党、在党言党、在党为党。不断加强思想政治理论和党史校史教育,不断加强党章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不断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教育,不断加强个人素养和业务能力教育。
党员教育培训要做到全员覆盖、全程覆盖。要针对党员工作实际,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培训。一是组织党员积极参加上级党组织开展的教育培训活动,并作好记录;二是做好每学期党员教育培训活动的工作计划;三是在活动前做好实施方案,认真研究人员组织、最优时间、合适空间、学习内容等环节;四是在活动开展时,严格考勤、严肃管理;五是在活动后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以便今后工作的改进。不断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创新组织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积极落实党支部创新立项工作。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党员发展。注重政治合格、持续培养,端正入党动机,严把入口关。严控质量,定期开展发展党员档案专项检查。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方针,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把一贯表现和对重大问题的态度作为重要考察内容;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发展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工作程序,严守纪律,切实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工作,做好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工作,做好预备党员的接收工作,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第十四条 进一步严格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充分动员,让各级党组织负责人明确责任;严明纪律,开展党章党规集中学习;聚焦重点,进行党员民主评议;弥补漏洞,排查党员组织关系;上好党课,开展党史校史专题教育;规范管理,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开展具有北大特色学习教育;加强党员日常管理监督。
第六章 党员的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 党员管理必须遵循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原则,注重实际效果的原则,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制度规范的原则,对不合格党员和违纪党员的处理遵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执行。
要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大力表彰先进,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妥善开展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工作。强化党性锻炼,增强党员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 要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认真做好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
要坚持贴近党员思想、工作、生活实际,建立务实管用、灵活多样的服务载体,把党支部建成党员之家,形成有困难找支部、有问题找党员的常态化帮扶机制。依托党支部搭建与校院领导定期交流联系平台,从职业规划、激励评价、人文关怀等方面促进党员成长发展。通过支部委员谈心、支部活动等方式积极做好党员心理疏导,不断提升党员心理健康素质,引导党员保持理性平和的健康心态,安心、热心、舒心、静心从业。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七条 要充分认识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明确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务和内容,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原则和方针,不断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方法。
要切实对机关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教育,广泛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教育,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引导机关党员深刻领会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坚定不移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十八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密切结合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和师生员工的思想实际,采取多种方式进行。
要继续落实健全机关各部门负责人联系师生、谈心谈话制度。机关各部门负责人都要深入思想政治工作第一线、教学科研第一线,要与学生党团支部、班级、社团、宿舍等建立直接的联系,以点带面,推动工作。
第十九条 要有计划地选聘机关党员领导干部以及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从事党务工作。
进一步加强对机关党员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着力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规范教师的廉洁从教行为,以教师廉洁自律、克己奉公的思想和行为对大学生产生直接的示范效应,增强廉洁教育的感染力。
第二十条 加强调查研究,探索新的时代条件下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新特点、新规律以及加强和改善党对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的新思路、新举措。
第七章 群团与统战工作
第二十一条 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认真地、谨慎地完成统战工作这一重大战略任务。
第二十二条 机关党委要做好宣传教育群众、尊重依靠群众、组织引导群众,提高群众的思想政治觉悟,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动员群众参加党所领导的各项工作等群众工作。
第二十三条 要研究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要领导机关分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支持其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北京大学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制订于2007年3月,2018年5月第一次修订,2018年10月第二次修订,2019年3月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 2019 年 3 月 11 日起施行。
中共北京大学机关委员会 2019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