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机关党委会议事规则(试行)
(机关党发〔2019〕 3 号)
(2019 年 3 月 8 日北京大学第三届机关党委第 2 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校党委对全校工作的领导,履行机关党委的职责,保证议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机关党委的主要职责为:保证监督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决策部署在机关的贯彻执行;搞好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体领导所属党支部工作;教育管理机关党员;领导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各部门领导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机关党委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以机关实际为依据,提高议事决策落实的正确性、即时性、有效性。
第四条 机关党委实行领导班子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议事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指示、会议精神和学校党委决定,研究制定保证监督机关贯彻执行的具体意见。
第六条 讨论决定机关党委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向上级或者学校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研究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党委自身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有关问题;研究工作计划和总结及阶段性重要工作;按要求开展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
第八条 加强对所属党支部的领导,定期听取党支部工作汇报,分析党支部状况,提出加强党支部建设的指导意见。
第九条 讨论党员发展、转正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违纪党员的处理、党内表彰等事项,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第十条 分析研判机关思想动态,加强对机关党员的教育培训和政治引领,提出加强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具体任务、方法、途径和措施,配合各部门共同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一条 研究机关作风建设实施事宜;支持协助各部门改进工作,提高效率,保证任务完成;向相关部门负责人转达或者学校党委报告所了解到的不足与问题。
第十二条 机关干部职工师德师风的评价考核以及职务评审、晋级、出团出境等方面的政治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机关工会、共青团和教代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统战工作和离退休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并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上级规定应由机关党委集体决定的问题,以及其它需要机关党委研究的问题。
第三章 议事和决定
第十五条 机关党委要根据上级规定和机关的实际,建立和坚持必要的议事形式和制度。
1.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1次。由党委负责向大会报告工作。
2.党委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党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会议时间和议题。
3.党支部书记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传达学习有关文件,布置任务,交流情况,检查工作。
4.党委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学期1次。每位委员既要参加机关党委的民主生活会,同时也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还要负责指导所负责联系党支部的生活会,督导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开展年度民主生活会。
第十六条 凡属机关党委重大事项,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每位成员应当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机关党委班子应当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业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第十七条 机关党委会议由书记或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委员均可提出议题,是否商会讨论应与书记、副书记充分沟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进行。与会人员要按时出席。因故不能出席需事先向书记请假。会后由主持人向其介绍本次会议的主要内容。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与会人员不得泄露涉及保密要求的会议内容。议题涉及到党委成员时,当事人应予回避。
第十九条 为提高会议质量,每次会议均要有明确的主题,事先做好充分的准备。每次会议召开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以外,一般应在会前两天通知到各位委员。
第二十条 机关党委议事、讨论要畅所欲言,发言要出以公心;决定或决议,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为有效;意见基本一致的,口头表决,有分歧的,举手表决,特殊情况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若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学校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一条 议事会议必须有专人负责记录,形成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议定的事项,必要时须形成正式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二十二条 党委负责人要同机关各部门领导保持经常联系,交换意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党委书记(副书记)要做好议事决策前、中、后期的准备、协调、检查和督促等工作。注意调动每位委员的积极性。担任机关各部门的领导职务的党内外干部,要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
第四章 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机关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领导班子决策落实。
第二十四条 机关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书记办公会议,组织推进党委会议决策事项的落实和研究讨论专项工作。书记办公会议由书记或者委托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主持召开,班子有关成员等参加,但不得代替党委会议作出决策。
第二十五条 机关党委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机关党委领导班子应当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模范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决维护党的纪律,推动机关形成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二十六条 机关党委委员对所作出的决定(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学校党委提出。但在党委未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对讨论决定问题,只能讲集体的决定,不能讲某个人的意见和讨论情况。在执行中领导成员之间要互通情况,主动协商,口径一致,互相补台,出现问题不推卸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机关党委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工委员负责落实,并及时向党委报告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机关党委讨论决定的事项根据需要,一般可采用文字或口头形式上报学校党委或传达到所属党支部。
第二十九条 机关党委要通过党支部、工会、共青团等渠道,动员党员、干部和群众积极支持各部门领导的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学校机关党委。
中共北京大学机关委员会
2019年3月8日